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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或称群体诉讼,是传统上两造民事诉讼的对立面,以“复杂当事人制度”和“集合型诉讼机制”为特征。那么公益诉讼中,受到限制适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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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受到限制适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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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李虹谷律师解答:
公益诉讼中受到限制适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如下: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李虹谷律师普法: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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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李虹谷律师解析:
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这种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主体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所谓的政绩,在批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时,违法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对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带来税收等经济利益的企业,违反相关法律,颁发生产经营的许可证,过度发放砍伐林木的许可证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经过合理地论证,破坏了自然环境以及文化古迹;
第二,违法减免税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来源。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利于国家公共项目的建设支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理应被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第三,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