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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的核心是法人的人格独立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该制度降低了投资风险,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活跃了商业交易,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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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有哪些,是什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张建文律师解答: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该制度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恪守。只有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才有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可能。
2、该制度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 关系,是在具体个案中,出现公司独立人格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使用,不具有普适性。
3、该制度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补救,它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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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张建文律师解析: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概念是指对已具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成员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法院可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滥用法人人格的成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法官通常认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1)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况。
(2)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和控制。例如,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或者母公司完全操纵了子公司的决策过程,使被操纵的子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成为母公司的工具。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例如股东未缴纳或缴足出资,或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本低于该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或实际注资与经营规模和经营性质相比显著不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