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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是夫妻分割财产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无论是婚前购买的房产还是婚后购买的房产,都可能存在一次性支付和按揭支付两种购买方式。其中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在离婚分割时会争议较大的争议。那么按揭买房增值部分归谁,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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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增值部分归谁,如何规定的?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王小华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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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王小华律师解析:
婚前个人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还贷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益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收益还贷,只要不能证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还贷,都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但是,离婚时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法院可以判决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购房前,可以采取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并予以公证。此种方式既可避免因财结缘的顾虑,又能保证婚前财产的稳定,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理解和认可婚前财产协议。
购房前,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建议都考虑清楚,如房产权属、权属比例、出资及出资方式、贷款偿还、一方反悔等问题。律师建议,双方购房前签订购房协议,对顾虑事项均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且邀请两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
只要双方均有出资,不论是现金出资,公积金出资,还是房子装修,父母借款等,律师建议双方均作为产权人,登记在产权证书上,注明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前者是双方共同享有房屋产权,后者是各自按比例享有,在父母出资的情况下,很多家庭对此比较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