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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司法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在处理司法实践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司法机关经常会遇到黑社会组织雇佣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那么能否将这些受雇佣的其他成员(通常为“打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参加行为如何认定,怎么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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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参加行为如何认定,怎么才能构成犯罪?
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邓宝能律师解答:
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
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
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
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
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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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宝能律师解析: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是指明知是一个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组织,仍然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
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前提是能否准确理解什么是参加。所以,对于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来说,哪些行为属于参加行为?哪些行为又不属于参加行为?这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关于参加行为的完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应指导案例,就本质而言,“参加”行为是否完成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标准。
认定参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参加行为”应当依法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结合证据规则予以科学认定,这也为本罪的刑事辩护提供了基本的逻辑方向,实践中可以参加人主观认识的内容和在组织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数量、次数、临时还是长期等方面予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