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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我国建筑市场,尤其是强制招投标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两份施工合同的情况极为常见。其中,一份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中标合同,又称“白合同”或“阳合同”,那么,黑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工程款如何确定?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适用的前提是“白合同”有效,“黑合同”因规避“白合同”而无效。但如果“白合同”和 “黑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应如何结算工程款?
“白合同”是为了规避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从这个角度来讲,“白合同”距离当事人的真意最远;“黑合同”本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如果以“黑合同”进行结算,无异于承认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有效。所以,无论是“白合同”还是以“黑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都是有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