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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公司股东获得收益的凭证,是能够带来效益的。那么,夫妻共有股权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有什么法律规定?
网友咨询:张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结婚,虽然婚前接触时间不长,但是二人关系也还算融洽。婚后陈某不甘平庸,几经周折与朋友成立了一家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某占90%的股份,另10%为陈某的朋友徐某所有。陈某很有经商头脑,把握机会,逐步扩大公司影响力,由于经营稳健,公司年年盈利。但是与此同时,因为陈某一心扑在工作中,在外应酬日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在,双方准备协议离婚,针对其他财产的分割双方并无异议,但对于装潢公司的股权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张春雷律师解答:
(相关资料图)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的方式是:
1协商一致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就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
2在协商不一致情况下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张春雷律师解析:
鉴于张某和陈某之间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公司的股权是由陈某个人享有,但是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离婚时,可以将陈某的股权进行分割。对于公司股权划分,可以商定一人出钱一人得股权,或者二人均分股权。如果由陈某继续持有全部股权的话,直接补偿张某相应的金额即可,如果两人最终商定转移给张某部分股权,因为徐某所享有的股权较少,如果徐某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张某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像本案中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有股权的,未挂名的配偶属于隐名股东,这些并无异议,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公司股权时由于公司股权价值的动态属性,加上公司法对股权转入的相关限制,分割时容易产生各种问题。
在此提醒离婚夫妻在属于共同财产的股权分割中注意以下两点:
(1)客观正确评估股权价值。夫妻离婚之所以对股权分割出现不统一意见,根本原因就是获得股权方害怕股权价值高估,失去股权方害怕股权价值低估。高估或低估股权价值均会损害一方利益。故解决股权分割的首要问题就是客观正确地评估股权价值。
(2)尊重有限公司人合性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统一,并不是简单的资金的结合,它是股东之间基于信赖利益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公司人合性受法律保护,法律对股权转入作出了详尽规定。相互之间缺乏信赖利益的股东之间的结合很可能会损害公司的价值进而减少自己公司股权。只有在深刻理解上述两点以后,离婚双方当事人才可能清醒理智地划分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