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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每个女性都会有怀孕的时候,那么有些公司就会因为是怀孕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女性职工的不负责,也是对女性职工的不尊重。所以还需要对女性职工进行保护。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詹俊妮律师解析。
一、最新试用期怀孕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用人单位若仅以员工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将面临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二、试用期怀孕女职工可以辞退,但是辞退理由必须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但是怀孕女职工并不当然等同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表明该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名解除劳动合同。
詹俊妮律师补充:
三、如果员工入职之前,员工同意在入职后一年内不能怀孕但仍怀孕的,能否辞退?
生育是一种法赋的权利(不考虑计划生育),不能受到企业的限制,企业也没有权利予以限制。所以企业在员工入职之前,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限制员工的生育权利,都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整个事件的前提,是企业越过了法律的界限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