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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当我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的时候,我们有权利要求侵害人加以赔偿,承担我们的医疗费用。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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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是被楼上掉下来的东西砸到,我们很难知道谁是管理人,那么该怎么办呢?这时《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保护了受害人。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 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网友咨询:
走在楼下的时候刚好经过一户人家的窗户。那个人不知道在干嘛突然一根竹竿就很用力的伸出来,好巧不巧那竹竿的头是尖的而且就插到我耳朵。耳朵当场是血流不止。现在耳朵的听力很有问题,以前听力很好的。那家人自我出事一直没有露脸,我家人帮我去理论都被轰出来了。请问我能不能跟他们索要人身意外伤害赔偿
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仲跻文律师解答:
可以跟他索要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在这之前我建议你先收集相关的证据,到法医去做鉴定。一般可要求赔偿因就医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等,具体赔偿金额要看你的具体情况,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仲跻文律师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仲跻文律师补充: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