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资料图)
据原告诉称,原告刘某生于2002年2月,3岁半的时侯,即2005年7月12日,因发现心脏杂音到西京医院就诊并住院。西京医院于当天实施“动脉导管未闭封堵术”。由于医师操作不当,术中损伤原告三尖瓣前瓣腱索并导致腱索断裂、三尖瓣大量返流。被告隐瞒该损伤事实。原告于2005年11月3日复查,超声诊断显示该腱索断裂并关闭不全;2006年7月24日检查发现三尖瓣返流(大量)等。
原告诉前通过宋律师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认为:西京医院医疗过错与刘某三尖瓣前瓣腱索断裂等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女童刘某于2006年11月将西京医院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开庭审理。西京医院对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西安市医学会于2007年6月29日做出的西医鉴【2007】04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西京医院存在医疗过失:(1)术前医方向患方告知不全。(2)手术记录无术者和第一助手的签字,不能客观真实反映手术的全过程。(3)患者入院后三级查房无上级医师签字。(4)术后缺乏相关的护理观察记录。医方的上述医疗行为违反了该病的诊疗常规、病历书写及三级医师检诊制度,与患者的三尖瓣返流有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本病例属于叁级丙等医疗事故。
西京医院对此医学鉴定仍然有异议,申请进行第3次鉴定。2008年6月10日,陕西省医学会组织双方抽签,定于6月17日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