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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条件描述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章 质量鉴定 第十八条 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相关资料图)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申请书(函等)? | 包含申请原因,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申请书上应有申请人的签章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
2 | 身份证明? | 个人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单位申请或委托需提供介绍信或公函,明确经办人员的姓名、身份,并提供经办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指定检验机构
3
受理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工作人员 | 无相关规定 | 1.质量鉴定申请书;2.介绍信或公函(单位提供);3.经办人身份证明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审查与决定 | 特殊环节(指定检验机构) | 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工作人员 | 无相关规定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相关人员与申请人签订委托书,开展鉴定。 |
受理 | 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工作人员 | 无相关规定 | 无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B区B018、B019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 法定依据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
依据描述 |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 |
2 | 法定依据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53号) |
依据描述 | 拟订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安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拟订重点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组织产品质量鉴定;提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置建议方案;对法定质检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