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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
销售食用用途粮食应出具检验报告
5月23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成都举行,会议审议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六章一百一十一条,包括“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保障”等内容。
经征求意见、立法调研,本次提请第三次审议的《条例草案》与二审结果相比,完善、新增了部分条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粮食质量安全、对预制菜及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的监督管理以及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防止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条例草案》新增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销售食用用途粮食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粮食经营者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销售食用用途粮食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食用用途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
《条例草案》还加强了对预制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制菜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加工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并会同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等单位经营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同时,《条例草案》从强化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抽样检验的程序、完善食品追溯部门协作机制以及健全标准化、清单化监管机制等方面分别新增规定,如“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计划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抽样”等,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