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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崇州市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一起种子公司与种植户的稻种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该案为“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种子质量安全司法保护的又一典型案例。
2022年4月,水稻种植大户老张向某种子公司购买了12250元的稻种,老张预付了2250元,剩余10000元向种子公司出具了欠条。老张诉称,其将稻种播撒到几十亩稻田后,种子要么不发芽,要么禾苗稀疏,长势不良。种子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后,认为不是种子质量问题,而是老张管理不善造成。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一年多后,种子公司一纸诉状将老张告到法院,要求判令老张给付其所欠的种子款10000元。
承办法官在向老张了解情况时,老张情绪很激动,极不配合,拒不签收诉讼文书,称种子公司是“恶人先告状”,要反诉种子公司补偿自己,并称欠条上签字捺印是伪造,要求笔迹鉴定。没过几天,老张到成都某医院住院去了。因老张法律意识不强,事发时并没有到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报案,现事隔一年,证据大多已湮灭,反诉要得到支持谈何容易。
双方矛盾由来已久,争议不断,难以调和。法官思考,如果依据证据匆忙判决,难以案结事了。怎样才能调和双方的矛盾,公平合理实质性化解纠纷?
开完庭,法官未立即判决,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老张女儿给老张做工作,同时要求种子公司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协商处理。通过三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种子公司愿意减少价款,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老张女儿代老张当庭给付种子公司稻种款7000元。种子公司表示今后将加强种子质量管理。
为从源头减少该类纠纷,下一步,崇州市法院将向种子行政执法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崇州市“天府粮仓”耕地使用种子的质量监管,最大限度保障种子质量,守护粮食安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夕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