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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风险包括合同起草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一、合同起草风险主要是代持协议的起草是否完善,如果不完善很容易产生纠纷;
(资料图片)
第二、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行使权利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三是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需要通过代持人进行,如果代持协议约定不明或者代持人不守信,则股东权利的行使没有保障;
四是由于代持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五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的,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