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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钱不能要回来。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可知,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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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如下:
1.主观上是否构成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
2.是否集资数额较大,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对象筹集资金;
4.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三、非法集资有如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找法网提醒您,这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