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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能不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三、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的相关问题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的举证责任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自身寻找否定其事故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成因和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等三部分内容。全面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构,重点分析其对交通事故事实的叙述是否真实,对事故形成的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否符合机械和物理原理等。
(二)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成因或责任的认定。
(三)交通事故的勘验顺序和处理程序存在足以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大瑕疵等。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背一般的生活常识、逻辑和公理。
(五)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因接受当事人一方贿赂弄虚作假,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当然,由于在取证能力和时机上和公安机关存在较大差距,且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故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要推翻或否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较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