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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的协议。
网友咨询:
非高管人员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资料图)
律师解答: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若员工不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高级技术人员,也不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律师补充:
竞业限制协议通常在劳动者入职、调岗、离职等时间签署,由于在竞业限制协议签署后各种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也可能发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项必要措施。但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降低岗位流失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一旦跳槽,将面临赔偿违约金和失业期的风险,这让员工不敢轻易跳槽。用人单位不能无差别地扩大到其他劳动者。劳动者在此类协议签署前也应充分理解和评估协议内容,不要盲目决定,以免承担违约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