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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都被抓了,我不扣车,他拿什么还钱?”“我扣车是因为对方诈骗。”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始终坚持以上观点。那么公民是否可以私自扣车?扣车能否抵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如何维权?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的一起因“扣车”引发的纠纷,二审获得上级法院维持并生效。
2022年7月20日,商洛某汽车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刘某某租赁起亚轿车1辆,租金240元一天,租期3天。当日刘某某驾车前往漫川,因其涉嫌诈骗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刘某某被抓获后,租赁车辆的钥匙由徐某甲保管,徐某乙将车辆驾驶至其居住的酒店存放。
商洛某汽车公司得知车辆情况后,与徐某甲与徐某乙联系协商返还车辆未果,后该公司用车辆备用钥匙将车辆驶离途中,被二人及其亲戚阻挡,车辆继续由徐某甲与徐某乙控制。该公司遂于2022年7月29日将徐某甲与徐某乙作为被告、刘某某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徐某甲与徐某乙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损失。
徐某甲与徐某乙辩解认为,刘某某虚构其在山阳县境内承包高铁工程,骗取徐某甲的信任后,以租赁机械为由,将徐某甲价值7万元装载机以4.1万元低价变卖给他人,同时骗取烟酒、现金,共计骗取徐某甲财物价值9.66万元,刘某某已将车辆出卖给二人,不同意将车辆归还商洛某汽车公司。第三人刘某某认可租车事实和诈骗事实,否认其将车辆出卖给徐某甲与徐某乙,同意赔偿原告1个月的租金损失。
山阳县法院认为:商洛某汽车公司将案涉车辆出租给第三人刘某某后,该车辆被徐某甲与徐某乙扣留,扣车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对案涉车辆的占有利益。徐某甲与徐某乙主张扣留该车是因二人与刘某某之间因机械租赁产生的损失未获赔偿,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但扣留案涉车辆后二人并未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在案涉车辆合法占有人索要车辆后,徐某甲与徐某乙已经知道案涉车辆并非第三人刘某某所有的情况下仍继续扣留不予返还,侵犯了商洛某汽车公司的合法权益,其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车辆的民事责任。同时,徐某甲与徐某乙非法扣押案涉车辆,导致商洛某汽车公司无法获得正常租金收入,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一审依法判决徐某甲与徐某乙返还案涉车辆,并赔偿商洛某汽车公司自 2022 年8月18 日起至车辆返还之日止按照 240 元/天计算的损失,第三人刘某某赔偿自2022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17日按照240元/天计算的损失。
法官表示,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扣留的应为侵权人的合法财产,且在采取措施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私自扣留、扣押他人财物,不仅达不到维权的初衷,还可能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