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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展“‘辉’剑”执行专项行动,此次行动由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孙利国统一调度指挥,所办案件均为涉民生案件,恢复执行、久执不结的案件。
由于被执行人多数在农村生活,如今又恰逢农忙季节,许多被执行人在天刚亮时早已下地干活。为了能够“攻无不克”,活动前期,执行法官做到谋划在前,准备在先。各执行法官仔细做好统计,统一上报此次活动需拘捕人员数量与名单,执行局副局长宋和家了解当事人的具体行踪与情况,全面做好具体的目标任务、执行措施、时间安排等工作部署。
清晨4点,随着警灯闪烁,在孙利国局长一声令下后,28名执行干警分乘7台警车按照预定方案,奔赴各乡镇开展执行行动,以雷霆之势向被执行人住所“亮剑”出击。
行动结束后,执行法官和干警对拘传到院的被执行人进行宣传教育,通过释法明理、耐心劝解,使其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产生的严重影响,有的当场履行了还款义务,有的与申请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协议。2015年,马某在某商业银行贷款4万元,一直未还,进入执行程序后,马某以常年在外务工为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2年11月,法院查封了马某所有的玉米四万斤。2023年3月,马某私自将上述法院查封的玉米变卖,未将变卖的玉米款上缴法院。马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物的行为,经法院催缴马某的态度依然强横,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承办法官在行动中将马某抓捕,进行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承办法官与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最终马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隔日,将钱款全部上缴法院,本案顺利执结。在申请执行人韩某、周某、张某、张某1与被执行人周某1、周某2、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该案件的执行总数额为170余万元及利息,上述执行案件在2022年1月进入执行程序后,各被执行人均没有主动履行给付义务。通过此次对被执行人周某2的拘留(15日),周某2主动交出了其名下汽车(该车已经异地查封、扣押至辉南县法院院内,进入网询价格阶段,马上进行网拍)、交代其名下另一辆汽车的下落(待法院查明后处置),并主动承认错误,表示日后积极配合法院依法执行。在申请执行人班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王某(原夫妻,现已离婚)民间借贷案件中,该案件的执行总数额为90万元及利息,2020年5月,进入执行程序后,除以房抵债还款30万元后,对法院查封扣押车籍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两辆车拒不交车,也没有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通过此次对被执行人宋某的拘留(15日),宋某主动找前妻被执行人王某,将其名下的两辆交付到辉南县法院,上述两台车马上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8.4万元,2020年5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多次依法追款,执行回款5000元,期间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张某以种种借口推托没有履行和解协议,以为能通过此种方法逃避执行,没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此次行动中,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拘留(15日),张某认识到了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错误,且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杨某请求原谅,并表示拘留期满后会分期履行给付义务。在一起申请执行人某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1(主债务人)、张某2(担保人)、某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人)、薛某(担保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该案件的执行总标的额为500万元及利息,在2018年12月,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如约履行给付义务。为了尽快追回欠款,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张某1拘留(15日),张某1向申请执行人主动承认错误,表达了没有还款的歉意,希望能获得谅解,决心拘留期满后会想办法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此次集中行动共开展两天,执行局干警按照既定方案,赶赴各个执行现场,针对具体案件情况,精准施策,拘留拘传近30人,执行完毕案件10件,达成和解8件。通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打击了被执行人“欠、赖、拖、怠”的不良风气。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法律权威和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下一步,辉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高举执行利剑,提质增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执行获得感、安全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