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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标通知书何时发布,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为确保中标通知书对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是,中标通知书只能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且无异议)发出。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找法网提醒您,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二、一般来说,中标通知书应当存档。但是中标通知书的作用就是通知你们已经中标,可以签订合同。既然合同已经签订,中标通知书的目的已经达到,不会对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根据招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一但发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中标通知书只是一个缔约承诺,还不属于合同性质。
综合上述,中标通知书既对双方诚信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不属于缔约合同,是一种缔约承诺,没有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由此: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到达对方前,招标人可以收回,因为对方还没收到,不存在违背承诺,不存在负法律责任。
2.到达对方后,招标人也可以收回,中标人接收后也可以拒签合同。但是,法律约束力怎么体现?因为任何一方违背承诺,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所以不论是招标人还是中标人,导致中标通知书发至对方后不能签订合同的,必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不是违约责任,过失方要向非过失方进行补偿,不是赔偿。这已有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