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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费用: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个人5元,单位10元,“三资”公司与其他国家特制证书20元;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乡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二、新申请宅基地条件如下:
1.申请人需要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宅基地的,或者已取得宅基地但是面积明显少于规定标准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实施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或者调整村庄布局等,需要异址新建的。
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步骤如下: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