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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行纪合同有如下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
3.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哪些义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如下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直接履行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妥善保管委托物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5.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上述义务当事人可以有另外的约定。
三、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的法律后果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的法律后果需要分情况讨论:
1.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当执行委托任务的结果比合同规定的条件更为优越时,其增加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