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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陈幼荷) 加油站挂着“中石油”的商标,员工也穿着“中石油”的制服,但是加完油后打出的发票落款却成了某便利店。被消费者举报后,这家位于闽清县的加油站才露出“李鬼”原形。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举行公开听证,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我省首起“假冒服务商标类”刑事案件。
2021年5月,邓某买下闽清的一家加油站开展经营,并聘用蔡某作为站长。虽然邓某前期与中石油福州分公司开展会谈,且整个加油站的装修和员工制服等都按照中石油的标志进行了配置,但直到加油站临近运营,双方因为条款没有达成一致而未签署授权合同。
眼看着精心挑选的“开业吉时”到了,邓某便指示蔡某照常开业。虽然油品都是向正规石化企业订购,但是收款码等却绑定在邓某名下的某便利店。不少中石油用户持卡前来加油,也被告知不可以使用。仅仅过了7天,邓某、蔡某就被消费者举报,并在接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自行将“中石油”相关标识拆下。据统计,这7天里,加油站共收入5万余元,而该案也由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作为集中办理全市知识产权案件单位,鼓楼区检察院受理此案。经办检察官表示,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把假冒服务商标的行为列入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而同样是加油服务,邓某和蔡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中石油”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正是假冒服务商标的行为,其所涉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余元,已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办案中,检察官综合考虑邓某、蔡某二人认罪认罚,主动配合整改,售卖的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非法经营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等情况,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做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邓某、蔡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鼓楼区检察院还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加油站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