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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案例
张某出生于解放前,生前初嫁徐某,生育一子徐某某,夫亡后再嫁王某,再生育一子王某某。解放后因其子王某某系国民党保长,张某晚年便回到徐家随子徐某某生活一年,1952年张氏死后由徐某某安葬在徐家。张某死后,徐、王两家子嗣均在祭拜。2011年,因征地开发,徐家子嗣徐甲在王家子嗣杨乙等人知情的情况下以张某后人代表身份与开发商签订迁坟协议书,获得迁坟款人民币70000元。该款项由徐甲保管、支出,后因迁坟剩余款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杨乙六兄妹诉至法院。
另查明徐甲系张某曾孙,杨乙六兄妹也系张某曾孙子女。
应定性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原、被告均系死者后代,对迁坟款依法应有权分得,鉴于双方对迁坟款的共有关系没有约定,应视为各共有人基于家庭关系按份共有。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坟地征迁的现象大量出现,迁坟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量涌现。此类案例是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新型案例,属于立法上的“盲区”,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还未有专门规定。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审判人员存在着依据不明、标准不清、裁量尺度过大等困惑。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张某在两个家族的后人,对迁坟款剩余款项都应有权分得,事实上形成一个共有关系,按照共有关系处理更为恰当。鉴于双方对迁坟款剩余款的共有关系没有约定,应视为各共有人基于家庭关系按份共有,原告六兄妹与被告之间各分一半为宜。
综上所述,本案应定性为基于家庭关系按份共有共有物分割纠纷,如果有类似的纠纷出现,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霸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