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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选择管辖的概念
选择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作为管辖他们争议的法院。
(二)协议管辖的概念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协议管辖的实施受到国家主权理论的限制。诉讼一直被认为是公法领域的制度,国际主权之于司法管辖权被称为司法主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尊重国家主权,当然,一国的司法主权也是不容侵犯的。协议管辖的实质是根据当事人意志赋予特定法院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协议管辖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得不到各国普遍认可也正是源于此,他被认为是侵犯了一国司法主权的行为。但是,当今的国际私法中得到普遍承认的协议管辖制度,并非排斥胜协议管辖,即对于一个特定案件,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存在数个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其中一个法院作为优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并不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协议管辖并不构成对一国司法主权的侵犯。但是,这样的协议管辖也不得违反一国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若某一案件处在一国强制性专属管辖之下,便不再允许当事人约定赋予其他法院管辖权,即使其他法院在本案中根据国际私法原则也享有管辖权,其判决也得不到具有专属管辖规定的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诉讼所涉及的为非财产权诉讼请求,或对诉讼定有专属审判籍者,不得成立管辖的合意,此种情形,也不得由于不责问地进行本案辩论而发生管辖权。同时,作为广义上的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也不得违反一国的级别管辖,这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亦是不可被约定推翻的。
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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