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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设施是否齐全是普通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当初购房时,买家被开发商展示并承诺的精美景观特色设计打动,花费积蓄买下,不料,收房时发现“货不对板”了。
(相关资料图)
网友咨询:
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不全,能否起诉索赔?
律师解答:
当开发商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相符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广告所列内容是否在开发商开发规划范围内;说明和允诺是否具体确定;是否对合同订立以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要约。若开发商之前做出的配套设施等“承诺”是要约,并且对该相关设施作了说明和允诺,那么就应视为合同内容,违反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