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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涉及办案理念、工作思路、办案能力等多方面内容,检察人员应如何提升自身综合素能,检察机关又该如何激励和引领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作为办案主体,司法人员无疑是决定案件办理质效的关键因素。检察人员只有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才能努力提升各方面素能,也才能适应高质效办案的新要求。
要忠于宪法和法律。对检察人员而言,忠诚既体现在政治思想上,也体现在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上。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不能有“数据冲动”,不能为了排名“好看”弄虚作假,甚至采取法律明文禁止的办案手段。诸如此类行为,都是对宪法和法律不忠诚的表现。质量是办案的生命线。检察人员只有对宪法和法律忠诚,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才可能有高质效办案。
要以积极心态对待所办案件。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是高质效办案的前提。司法实践中,面对一个接一个的案件,办案人员如果态度消极,疲于应付,就难以深入钻研案件所涉法律问题,无法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必定会影响案件处理,也就无法保证案件质量,更谈不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了。或许会有观点认为,如果办理每一个案件都依法能动履职,耐心细致地查清每一个有价值的细节,会影响办案效率。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效率必须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才有意义,否则,再高的效率也是毫无意义的,更不是真正的高质效办案。
要增强法律、政策运用素能。办案质效好不好,办案人员的能力水平是关键,特别是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水平至关重要。实践中,案件情形千差万别,办案过程绝不仅仅是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进行简单对应,还需要深入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价值导向,在法律框架内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如若只考量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容易导致机械司法,办案效果无法保证。因此,检察人员必须以“三个善于”为指引,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不能违背常识、常理、常情。办案过程只有既遵循法律规定,又顺应民众的朴素正义观,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要提升释法说理水平。释法说理是影响办案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一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除书面说理外,较高的口头说理能力也是必需的。口头说理方式灵活,语言更加生动,检察人员在说理过程中能够与当事人进行即时交流,效果通常优于单向式的书面说理。不论是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协商过程中,还是在庭审答辩中,检察人员良好的口头说理能力都是必备的。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在庭审发言中缺乏即席发言的信心、勇气和能力;有的检察人员不会通过语调、语速、表情等变化表达说理内容,缺乏感染力和说服力;等等。因此,检察人员必须增强说理意识,既要注重书面说理水平的提升,又要重视口头说理能力的训练。
要强化担当意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不仅要在检察履职中自觉做到求真务实、担当实干,还要将其贯穿检察队伍建设全过程,使之成为检察人员必备的精神状态、鲜明的履职特征。欲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之目标,检察人员必须具有担当意识和担当精神。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在面对新类型刑事案件时,不积极深研刑法条文的内在真实含义,不积极寻求妥当的解释方法和解释结论,而是认为所办案件缺乏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有的检察人员为避免承担司法责任,对不需要请示的案件也请示,没有必要由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案件也要求提交检委会讨论;等等。这些都是缺乏担当意识和担当精神的表现,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办案质效。因此,实现高质效办案目标,检察人员的担当意识和担当精神不可或缺。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应通过多元举措创造良好条件,引导、激励、保障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例如,要减少不必要的细化程序环节。实践中,有的基层院增加的部分程序性细化规定对提升办案质效没有实际益处,还会徒增办案人员工作量。要不断完善业务考核评价制度。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能够发挥强弱项、补短板的引导作用。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是高质效办案的三个有机统一方面。业务考核不但要考核办案数量和质量,还要考核办案效果和效率。修订后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更加注重全面评价、整体评价、组合评价、实绩评价,在实践中应切实贯彻落实好。例如,刑事抗诉率与刑事抗诉采纳率组合,体现“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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