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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用人单位调岗降薪逼迫劳动者离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法规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并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达到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便采用调岗降薪、外派、安排进修等手段,恶意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被迫离职后,能否获得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否提出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分析
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该权利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特别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即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用人单位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或“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有权调动或变更劳动者岗位”,但是该约定应属无效条款,因为调岗降薪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要调岗降薪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就属于违法。
同时,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被迫离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赵金涛律师认为,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等都属于劳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采用调岗降薪、外派、安排进修等手段,恶意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属于擅自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当然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建议
在发生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情形时,劳动者首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岗位、原工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单位逼迫离职的相关证据,比如录音、邮件、公司盖章文件等,以便在发生争议后能够做到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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