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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借款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借款提供担保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的一种从合同,其生效与否并不影响主债权债务关系,非必要性因素,相当于给主债权债务买了一份保险。如果有条件的话,选择让对方提供担保是比较稳妥的选择,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担保形式有物保和人保,担保责任形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关于保证责任形式,如果不约定的话,则法律认定为连带保证,此时保证人就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到期以后,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或者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如果你属于债权人一方,不约定保证责任形式是相对有利的。
2、关于保证期间的起算,保证期间的起算,依赖于主债务履行期,即当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债权债务或者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则保证期间自宽限期满以后起计算。如果数与债权人(债主)一方则明确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的比较有利于债权债务的实现。
3、关于保证期间的时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时限的或者约定保证期间过短少于6个月的,一般认定为起算后的6个月内(注意,此期间是唯一能把保证人拉下水的期间,过了此期间,保证合同将会失效,不能再找保证人了);约定保证期间过长的,则应当认定保证期间为2年。如果数与债权人一方则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限的比较有利于债权债务的实现。
4、关于人保与物保的选择,物保更有利于保障主债权债务的实现,人保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而物保较人保有着更低的风险。
从以上内容分析,借款提供担保因人而异,不信任对方,可让其提供担保;信任对方就不必。但是需要注意的事,无论对债务人信任与否,让其写欠条是有必要的,避免后期还款的各种麻烦。律霸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