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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关键在于权利的归属不同,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资料图片)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
(1)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
(2)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
(3)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找法网提醒,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规定有如下内容: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