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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成为隐名股东的必要条件。
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有利于约束显名股东,确保隐名股东间接行使股东权力和获取收益,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成为显名股东,避免发生权利旁落的情况。如果投资人对投资项目有较大把握,就应当委托专业人士制作协议以确保有效。反之,如果投资人对该项目并不熟悉,只是出于对他人的信任,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投资,无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有时更利于日后索回出资,但投资人对“显名股东”的约束力则微乎其微,其在被投资公司的权利也难以主张。
2.出资单据或确认书,是隐名股东履行义务的证明。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隐名股东的出资方式、期限等应当在隐名投资协议中明确,有关出资的转账凭证或交款收据等要完整无歧义,最好让显名股东出具书面文件,确认隐名股东已出资金额和时间。如果隐名股东身份可以向其他股东披露,则建议由公司及所有股东予以出资确认。
3.公司章程,是隐名股东不可忽视的法律文件。
新修订的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对公司内部组织规范的极大自主权,公司章程可能直接影响隐名股东的权利。如隐名股东可能希望尽快分红,但章程却可能对公司分红设定更高的限制,隐名股东的短期投资目标就可能与公司的长期投资计划矛盾。因此,隐名股东对此不能完全掉以轻心,在制定章程时就应通过显名股东表达自己的关切,对持股比例较低的隐名股东而言,这一点更应予充分重视。
法律快车提醒您,隐名股东对债务需要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化为显名股东,但是首先须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