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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知情,婚内一方用售房款炒股造成大额亏损,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女子曹某与男子范某婚后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范某名下,且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不久后,范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00余万元价格出售。上述资金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及支付女儿生活费和日常消费支出外,还被范某用于股市投资。
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范某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之后再次转账55万元。其间,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196.08元。曹某起诉要求婚内分割售房款。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了《房产分配协议》,协议就涉案房产事宜约定:“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作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双方自愿按上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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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范某称,与曹某从2004年结婚到诉讼法院分割婚内财产,曹某一直掌控着范某的工资卡,而家庭生活、人情往来、孩子上学等一系列的开支系范某用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形式支出,长期以来负债累累,不堪重负的自己才想通过投资股票挣钱来缓解经济压力,结果投资股市失败。
曹某称,范某对于售房款的处理侵害了自己对于卖房款的平等支配权,范某婚后未尽到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职责和义务,对曹某多次隐瞒、欺骗其擅自炒股、投资失败亏钱的事实,严重损害家庭生活水平。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众所周知,股票投资在有可能带来巨大利益的情况下,其波动式的运营也有可能带来极大风险。男方不仅隐瞒售房款真实数额且擅自将其中大部分用于股票投资,并且亏损,造成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女方利益的重大损失。因此,女方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的诉求符合民法典中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中,男方未将所获得房款的事实告知女方,并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女方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最终,一、二审法院支持女方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给付女方889020.58元。
律师说法
隐瞒致共同财产受损受害方可要求赔偿
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曹某(女)与范某(男)夫妻购房一处,虽然该房产登记于男方名下,但对其为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即女方具有对该房产的平等处理权。此后男方将此房产出卖并隐瞒出售房产价款,而后又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大部分资金用于风险极大的股市投资,以致造成巨大亏损。法院判决认为: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将大部分资金用于风险投资,并亏损过半,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权,女方诉求符合民法典中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