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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在我国很长的时间里,企业的破产清算,并没有严格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其它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代表企业的终结,没有哪一个企业家会愿意处理这样的困局。企业申请破产在法律上有严格的条件流程,必须得到重视。
法妞网友咨询:
企业申请破产要注意什么?
赵子辉律师解答: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虽然法律对破产原因的规定非常明确,但实践中通过破产程序“结束生命”的企业却少之又少。这其中固然存在着诸多复杂的现实原因,但实践中因破产申请人自身对程序不明,导致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亦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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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辉律师补充: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