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享有约定的解除权,当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特定的解除事由,如果条件具备,就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定作人单方解除权的性质是什么,与法定解除权有什么不同?
网友咨询:定作人单方解除权的性质是什么,与法定解除权有什么不同?
(资料图片)
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邓见生律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基于行为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无需经过承揽人同意,只要定作人单方面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但定作人需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承揽人。
另外,任意解除权是一种法定的解除权。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是合同法直接赋予的权利,属于法定的解除权。但“法定”是对权利来源的说明,并非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邓见生律师解析:
总体上,承揽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附加任何条件,一般法定解除权则要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条件。
两者的关系如下:
(1)如果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且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则发生任意解除权和一般法定解除权的竞合。当事人有权择一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未达到《合同法》第94条规定情形,则只能主张任意解除权。由于解除权人对合同解除不存在过错,故无需赔偿对方损失,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形下,发生任意解除权和一般法定解除权的竞合,在后果上,双方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对方不存在违约行为,且不存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情形,则只能主张任意解除权,应当由解除权人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