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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共同债务是需要双方来偿还,但有些债权人认为其中一方的还款能力比较弱,或是与其中一方有亲戚或其他的关系,就打算放弃对他的追索。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放弃对其中一方的追偿吗?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否放弃对其中一方的追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宋毅律师解答:
可以。
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全部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因为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承担还款义务的一方事后有权利向对方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宋毅律师解析: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二款“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可以理解为,离婚后男女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追偿权实现的法定条件即依据,必须是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方能实现其对债务的追偿权,除此之外的任何依据,均不适用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款所作解释的立法点就是为了杜绝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与所谓的“债权人”恶意窜通、侵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