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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扫时,子女发现父母合葬的墓碑上,父亲周峰的名字,竟然被铲除了,而“罪魁祸首”竟是其亲孙子周鹏,姑侄于是在上海青浦法院对簿公堂。那么,老人的名字还能回到墓碑上吗?
(资料图)
墓碑上爷爷的名字被孙子铲了
周峰与妻子共生育了5个子女,包括周英、周明等。周明英年早逝,周明的妻子王丽作为认购人,与墓园方签订了墓穴购销合同,分别为丈夫与自己、公婆夫妻俩购买了双穴墓。周明及其母先后落葬。后来,墓穴证书持有人变更为周明与王丽之子周鹏。
在周峰去世后,周峰的女儿周英未通知周鹏,也未携带墓穴证书,将父母合葬。此后,周英在清明祭扫时发现经周鹏要求,周峰的名字被墓园自墓碑上铲除。周英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周鹏和墓园告上法庭,要求周鹏和墓园方将父亲周峰的墓碑恢复原状。
周英诉称,几个子女作为申请人向墓园方购买了涉案的墓穴,使用人包括父亲周峰夫妻俩。2020年父亲去世,子女们向墓园方提出落葬,至此,父母完成合葬。墓碑正面刻有周峰夫妻俩的名字、照片及所有子孙名字。如今侄子周鹏让墓园方将自己父亲周峰的名字及子孙名字从墓碑上去除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权等权利。家族的变动、对墓穴的出资情况以及是否通知周鹏其爷爷落葬事宜,与碑文变动无关,不应成为周鹏去除父亲名字的理由。
孙子称爷爷落葬事宜未经讨论
墓园方辩称,早些年是周鹏的母亲王丽作为认购人与墓园方签订墓穴购销合同,使用人为周明夫妻俩和周峰夫妻俩。合同签订后墓园方将墓穴证书发给了周明妻子王丽。周鹏的爸爸、奶奶、爷爷先后落葬。周鹏的爷爷落葬时,未提供墓穴证书,不过墓园方仍为其办理了落葬手续。
此事周鹏知道后,要求墓园方将其爷爷的骨灰取出,墓园方与周英联系后周英表示不同意,墓园方未同意周鹏上述要求。周鹏又改为要求将相关名字去掉,因墓穴证书持有人已变更为周鹏,墓园方有义务服从墓穴证书持有人的要求,故未通知周英,而是按照周鹏的要求去除了相关名字且未收取费用。若是法院判决恢复原状,墓园方予以配合。
周鹏辩称,自己爷爷生前表示不安葬在涉案墓穴内。自己奶奶的落葬事宜是大家明确协商过的,但是爷爷的其他子女未与自己讨论过爷爷的落葬事宜,自己全程不知相关情况。墓穴的费用都是自己妈妈出资,当时购买爷爷奶奶的墓穴是为了投资,以后可能会转让,并且爷爷奶奶对此知晓。作为墓穴认购人,自己有权利铲除名字。自己没有得到爷爷落葬的通知,爷爷的其他子女也未分摊相关费用,落葬事宜也未经决策协商,故不能将爷爷的骨灰放置在墓穴内。
法院:十日内恢复原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鹏是否有权更改其爷爷的墓碑碑文。按照墓穴购销合同,周鹏的母亲王丽在周鹏的爷爷奶奶生前为二老购置了双穴墓,涉案的双穴墓的使用人为周鹏的爷爷奶奶,在周鹏的爷爷去世后,墓穴认购人有义务配合办理落葬事宜。墓园方协助周英办理其父周峰的落葬事宜并无不当。
认购人认购涉案双穴墓系征得周鹏爷爷奶奶的同意,认购时确定的碑文表上对相关使用人的信息等均已明确,即便是认购人也不得随意更改。按照民间风俗,墓碑上一般铭刻亡者及其家族成员的姓名,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当保持墓碑的完整性。
周鹏的爷爷过世后,二老合葬,墓前刻有二老及其子女等姓名的墓碑,符合传统殡葬习俗。从尊重死者出发,周鹏亦不能擅自修改墓碑碑文内容。周鹏以其爷爷落葬他处意愿为由,主张其爷爷不应落葬于涉案墓穴,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周鹏无权更改其爷爷的墓碑碑文,法院判决墓园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周鹏将其爷爷的墓碑恢复原样。周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擅自修改墓碑碑文有悖公序良俗
墓碑刻名是逝者安葬地的标志,最后的身份证明。擅自修改墓碑碑文,甚至去除逝者姓名的行为,不符合民间习俗碑碑文铭刻的传统,既伤害了其他家族成员的感情,亦侵害了其他家族成员祭奠先人的权利,有悖伦理道德,有悖公序良俗。
祭奠权的行使,要从维护亲情的角度出发,不要让祭奠权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各权利人在行使祭奠权之时,应互相尊重、友好协商,合法、合理、合情地行使权利。
在处理逝者落葬等事宜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情感利益,通过沟通协商予以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按照逝者生前遗嘱或嘱托,不违背逝者意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伤害家族成员间的和睦。(文中涉案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