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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一、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找法网提醒您,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符合相应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失信人员的限制一般包括: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以及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一般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等情形的,则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期限一般为2年,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3年。也就是说,2-5年失信被执行人即使没有还清欠款,但是失信被执行人的状态会解除。只不过,限制高消费不会取消,这些限制仍然会影响用户的日常生活。另外,只要用户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那么人民法院会在3个工作日撤销失信的信息。